(一)基本条件
1.政治信念坚定,服从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91年7月31日至2008年7月31日期间出生)。
4.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法学(法律)类相关专业。
6.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军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特长的人员。
安排在书记员岗位的同志应能熟悉电脑操作,熟练使用办公软件、掌握速记等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安排在司法警察岗位的同志应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体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处分期间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曾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4.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招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