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热爱人民法院工作。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二)年龄在30周岁以下;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同等情况下法律专业优先录用。
(三)应聘书记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公文、信息写作能力,应当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办公软件和文字速录技能,具备从事法院书记员工作相应的专业技能。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犯有严重错误,近2年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2、正在接受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其它不宜录用的情形。
报名者须保证自己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如发现所提供的材料不实,将取消其报名和录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