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3.院机关岗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基层法庭岗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4.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出生日期为1988年10月至2006年9月);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岗位条件
1.院机关书记员岗1人,性别不限,户籍限定为红兴隆分公司辖区内农垦户籍;
2.红旗岭人民法庭书记员岗1人,性别不限,户籍不限;
3.院机关文员岗1人,性别不限,户籍限定为红兴隆分公司辖区内农垦户籍。
(三)禁入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立案调查的;
2.曾被给予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处罚的;
3.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4.曾因严重违反其他单位相关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5.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6.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7.父母、配偶担任招聘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或在招聘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8.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文员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