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书记员岗位概述 (一)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能和组织体系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从类型上划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其中地方人民法院又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我国司法审判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的第一审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除审理案件之外,基层人民法院还负责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 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判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可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 (二)书记员在人民法院中的工作职责、地位和作用 1.法院书记员的概念及工作职责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负责法庭审理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中以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为主要职责、协助法官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工作人员,与法院院长、庭长、审判员、法警等人员一样是人民法院人员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书记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适用本条第5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书记员工作职责有以下五个方面: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审判实践中的要求,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记录工作 记录工作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笔录。笔录是人民法院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法律文书。制作好笔录是书记员基本的工作职责。 根据笔录的适用范围可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各类案件通用的笔录,如调查笔录、勘验笔录、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宣判笔录;二是部分案件中使用的笔录,如适用于刑事自诉、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各种执行案件的搜查笔录,适用于强制执行财产案件的执行笔录和查封、扣押财产笔录;三是仅适用于特定案件的笔录,如刑事案件的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死刑案件的验明正身笔录和执行死刑笔录。书记员应当系统地了解笔录的性质、作用、特点和要求,熟悉制作各种笔录的具体方法。 第二,诉讼中的工作 诉讼,是一个案件从收案、审理、审判到执行的全过程,它完全依据程序法的具体规定进行。书记员在整个诉中的工作具体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收案审查与登记工作。接到案件起诉后,书记员应对案件的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完整进行全面审查,经检查无误后进行收案登记,办理收案的各种手续。 二是庭审的准备及庭审工作。一个案件经过收案审查之后,一旦确定审理,书记员就要依法做好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它包括各类诉讼文书的填写和送达、张贴公告、布置法庭、宣布法庭注意事项、检查应到庭的人员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在开庭审理中书记员要根据法官的部署及安排,细心做好各项工作,重点是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完整、如实地记录下来。在闭庭后,书记员还要协助法官将开庭中出现的情况和需要办理的事项一一处理好。 三是裁判文书的送达及案件的移送工作。对已经依法审理作出裁判的案件,书记员应当及时地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对于上诉、抗诉或者依法需要报请复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移送手续。同时,上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要依法办好审查、接受手续。 四是执行工作。对于需要执行的案件,书记员要具体办理有关执行的各种法律手续并协助执行法官做好执行工作。 五是诉讼文书的立卷、装订与归档工作。立卷是从诉讼活动一开始就应当进行的。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各种诉讼材料都应随时整理。诉讼活动一结束,就应当将所有诉讼材料分别装订成册并及时归档。 第三,有关审判的其他工作 在实践当中,书记员应当办理的有关审判的其他工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文书、材料的收发工作;②司法统计工作;③法律文书的打印、校对工作;④信访接待工作;⑤协助法官起草司法文书;⑥在法官指导下调处轻微的刑事纠纷和简易的民事纠纷、调查案件事实工作;⑦有关领导或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2.书记员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和作用 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地位,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九条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也都具体明确了书记员的地位和任务。 从工作过程来看,书记员既具有依附性又有独立性。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书记员必须服从法官的指挥,在法官的指导下做好审判案件的记录、文字、卷宗整理、证据保管及司法统计等诸项工作,故书记员是法院的非核心人员。但是,在职责范围内,书记员并非具有绝对的依附性,而是独立地进行司法辅助工作,并可以对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执行法律等具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是由书记员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书记员的工作是人民法院业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审判工作的质量。 (1)书记员工作是审判各类案件的一个重要方面 每一起案件,在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诉讼活动中,有大量的工作需要书记员去做。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做的大量的工作,如询问证人、评议案件等,也都需要依靠书记员的协助。通过记录工作使其变为有形材料,并以此体现整个诉讼活动的全过程。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书记员工作也就没有审判活动。 (2)书记员工作是制作司法文书的基础和依据 司法文书是审判活动的集中反映,是审判活动的结论和文字凭证。其制作的基础和依据就是审判法官与书记员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讯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各种笔录。根据办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笔录,就是必须由书记员完成的主要任务。如果笔录记录的内容不实或不准确,就会影响诉讼文书的质量。 (3)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 一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书记员要独立或配合完成许多工作,其工作的好坏对能否保证案件质量有直接影响。书记员制作完成的卷宗材料,往往是衡量一起案件质量如何的主要依据。通过审查各种记录和法律文书,就可以对这起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作出相应的评价。如果一起案件在处理结果上没有错误,但卷内材料不全、记录不清或者出现错漏,使事实被误解,就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质量。所以说,书记员工作直接关系、反映着办案质量。 (4)书记员工作是决定案件能否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重要条件 经过书记员制作、整理、装订起来的各类审判卷宗,多是永久性的或需要长期保存的历史档案。这些档案资料是国家的财富,不仅对国家制定法律、确定各项方针政策有重要的查考作用,而且对法院自身总结工作尤其是再审、复查案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卷内没有书记员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字迹潦草,其他人看不清、看不懂,别人就无法了解案件,也就难以对案件的原处理结果作出正确与否的评判。可见做好书记员工作不仅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更具有长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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