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职位及人数 1.工作人员岗位2名; 2.财务人员岗位1名。 二、招聘条件和资格 (一)应聘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具备招聘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兴国县本地户口或在兴国县有固定住所,能长期稳定在本院工作; 7.具备招聘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或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退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现役军人; 7.在读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不得以在读学历或之前已取得的学历报考); 8.有其他不宜聘用情形的。 三、招聘职位的资格条件及工作要求 1.工作人员岗位2名 岗位条件:1.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2.大专以上学历;3.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办公软件,文字录入速度较快;4.认真细致,爱岗敬业,吃苦耐劳,有良好的职业操守;5.同等条件下,法律专业、从事过法律工作的优先。 2.财务人员岗位1名 岗位条件:1.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2.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为会计学、审计学或财务管理专业;3.取得初级会计职称或会计从业资格证;4.同等条件下,有政府部门相关财务工作经验者优先。 四、报名 采取现场报名。报名时间:2024年7月4日至7月11日(工作日)。报名地点:兴国县人民法院(政治部803)。报名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会计职称或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财务人员岗位)、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照两张,并现场填写《兴国县人民法院聘用人员报名表》。 五、资格审核 报考人员应严格按照招聘条件要求报名,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报名人员资格条件、相关资料的审核贯穿招聘全过程,凡个人报名信息不实,不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一经核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六、考试 资格审查合格者通过短信或者电话方式通知参加考试。不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笔试(50分) (1)工作人员岗位:笔试为技能测试,主要是测试电脑操作,具体为计算机中文听打录入,准确率不低于80%。 (2)财务人员岗位:闭卷考试。题型为客观+主观题,主要测试财务知识。 面试(50分) 主要测试应聘者的人际交往、应变能力、语言表达、举止仪表等。 应聘者报名后,统一安排时间进行考试,三天后通知考试结果,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七、体检与考察 1.考生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体检有关规定执行,由本院组织体检。考生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2.体检不合格人员,符合补检规定的,可申请补检1次,补检自费。 3.因考生自动放弃或者体检不合格而产生的缺额,按照考生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确定体检递补人员。 4.考察工作由本院组织实施,因考察不合格而产生的缺额,按照考生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确定递补人员。 八、工资待遇 培训结束后,进行试用,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满,对试用期内工作情况是否合格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正式聘用后享受与本院聘用人员同等待遇。 九、联系方式 电 话:0797-5311834(政治部) 联系人:李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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