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参加招聘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
4.年满18周岁及以上,40周岁及以下。
5.截止到2024年2月29日,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6.具有良好的品行,较好的沟通协调、工作执行能力和一定文字表达能力。
7.具有1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或取得法律资格证书者优先录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3.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过行政拘留处分的;
4.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曾被开除公职或被用人单位辞退的;
7.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8.其他不宜担任书记员的情形。